留住時代的聲音與影像:國際視聽文化資產保存案例
作者:蔡孟均
文化資產並非只有古蹟、文物或歷史建築,電影、電視節目、紀錄片、新聞畫面、廣播節目甚至家庭錄影,同樣記錄著一個時代的生活軌跡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早已指出,視聽資料是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,不僅具有歷史研究價值,也承載著社會文化、語言發展及人民生活記憶。
觀察世界各國,可以發現許多國家早就將影音作品視為文化資產的重要組成,在制定文化政策時,將如何建立完善的保存制度視為重要的課題。
法國是一個相當具代表性的案例。早在十六世紀,法國便開始透過立法,建立出版品的送存制度。隨著媒體型態改變,送存制度也逐步擴展至電影、電視、廣播及數位影音作品。無論作品是否具有商業價值,只要符合規範,都必須依法送存至指定典藏機構,由國家負責永久保存與利用。如此一來,不僅保存了藝術創作,也完整留下不同年代的社會文化樣貌,使這些作品成為全民共享的文化資產,而非僅存在市場生命週期之中。
義大利則展現另一種文化治理思維,將視聽和數位出版品視為具有文化利益與商業價值的物件。除了透過法定送存義務,將這些作品保存於典藏機構,並透過影展、教育推廣及公開展映,讓文化資產重新回到社會生活之中,並保留三年的「非營利」期間,以避免損害其既有的商業利益。保存不只是收藏,更是在不侵害創作者權益下,讓文化持續被看見、被理解的重要過程。
北歐的丹麥則因應數位時代的快速發展,在立法時將影音與數位作品一併納入法定送存範疇。不僅保存傳統媒體,也保存網站、數位影音及網路出版內容。隨著越來越多文化活動轉移到數位領域,文化保存不能停留在紙本與實體媒介,而必須同步保存數位世界留下的各種紀錄。這樣的思維,也讓文化保存工作更能跟上科技變化的腳步。
加拿大屬於聯邦國家,在國家尚未將電影納入法定送存制度時,受到法國文化影響的魁北克省,便基於地方的文化政策,通過自己的法定送存制度,確保當地的電影、視聽、攝影、廣播和電視作品得以留存。保存制度也可能因應不同文化脈絡,而發展出不同的實務作法。
美國的法定送存制度,則主要源於著作權制度的發展,並由此逐步建立。為了確保這些作品得以留存,政府、圖書館、學術機構與民間基金會共同組成保存網絡,透過公私協力的保存模式一同投入保存工作。但隨著近年法律見解的改變,加速了送存制度由實體轉變為數位形式。
亞洲的鄰國中,南韓透過《電影及錄影作品振興法》確保了電影作品的保存。具備比臺灣現行輔導金制度更全面的保存義務。而日本則僅能仰賴保存機構與電影產業的穩定合作。目前三國都尚未有全面的視聽與數位作品的法定送存義務。
綜觀這些國家的經驗,雖然法定送存制度發展的背景各有不同,但都有一些共同特色。首先,是透過法律明確規範送存義務,避免珍貴影音資料因各種因素而流失;其次,是建立專責典藏機構(網絡),負責長期保存、修復及數位化工作;最後,則是重視文化資產的公共性,讓保存成果能夠透過研究、教育及展示重新回到社會,持續發揮其文化影響力。
每一部電影、一段新聞畫面、一則廣播節目甚至一段家庭錄影,都可能成為未來理解今日臺灣社會的重要線索。當世界各國都積極透過制度守護文化記憶時,臺灣也正站在重要的轉折點。唯有借鏡國際經驗,建立更完善的視聽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法定送存制度,才能讓這片土地的故事持續被記錄、被傳承,也讓下一代仍有機會透過影像與聲音,看見屬於臺灣的歷史與文化。



